解釋,所需要的所有法律和含糊之處和不確定性是不可避免。有兩種方式處理此。
第一是嘗試以指定每個細節。
第二是強調立法的目的,它作為解釋的個人預計到指南的基本原則遵循它,並可能被要求作出裁定它的法官。現代實踐從不回避前者同時日趨強調後者。
公共機構有何理據為搜索建議提供可以告知的管理這些機構的法律原則的值。這種價值提供同步這些與道德標準設定和機構改革的關鍵。為此,應明確指出基礎的新的和現有立法的原則和考慮,以確保它是符合這些原則的立法案文。
新的行政法律的 '支撐' 作用
所謂 '新' 的行政法律可以提供重要支援倫理標準設定和善政一般。在 1970 年代,一系列強大相關工具,每個支援其他,大大加強行政法律。
司法審查是簡化和精簡,以消除了許多舊的技術細節。極少的例外,它意味著任何公民能挑戰政府在法院中的,基於幾個理由,決定的合法性如決定是否受到偏見,未能公平聆訊給大大有興趣的締約方,未能充分考慮有關因素,根據他人等的聽寫行事。然而,這項權利的已經長時間站在 '特權令狀' 下的挑戰,由兩個相關元素提供了便利。
第一,受決定的公民可以要求受影響他們的決定的理由。第二,他們可以要求自由的資訊下的有關檔。像所有的立法,這是昂貴,最好作為支撐。
'新行政法律' 的其他要素提供的主要防護 — — 監察員,調查政府的決定和獨立的行政上訴法庭重新考慮重新官員所作的決定。
這些基本的好處改革和告誡各國政府削減他們的傾向。
行政法的原則反映價值判斷的官員應作出決定的方式。因此,行政法律提供法律備份到道德的標準設定。然而,此連結的潛力,加強雙方都較少提及,都永遠不會,我們所知,一直積極推進。
任何改革進程應審查根據道德規範,通過行政法原則。目標不應該是在行政法中複製的道德守則,但要問類似的問題問有關刑事處罰: 在什麼點應未遵守道德規則導致的法律後果 — — 在本例中失效的決定嗎?
為正式的負面後果是遠較少和積極後果很嚴重。他們和他們的同事有更瞭解他們的權力及職責的詳細資料,已提醒他們為什麼持有這些權力的原因,只需要在多高的規範性的連續作業點利用行政法律。
我們應該不忘乎所以的行政法治作為 '強制' 道德的一種手段。這錯誤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係。倫理應仍然運作更直接通過自覺理解公共官員並採取事先諮詢有疑問。
然而,還應進一步探索和充分的利用道德標準設定與行政執法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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